转让固定资产怎么算?
转让固定资产收益或损失,是指纳税人转让其不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车船以及相关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固定资产的转让收益或损失是纳税人在确定清算所得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固定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的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建筑物的税务处理规定》的规定,在纳税人按有关会计制度处理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进行:
(1)固定资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有关的评估或合同协议的价格确定。
(2)固定资产的转让支出,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a、房屋、建筑物的转让支出,应包括固定资产账面原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的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契税等)、为出售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广告费,评估费、中介费等费用,清理费用,应按评估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合同协议价格应支付的清理费用和按照税法规定应冲减的有关准备金。
b、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的转让支出,应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根据税法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的费用(如车船使用税、报废费用等),为出售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广告费、评估费、中介费等费用以及清理费用。
企业在办理企业税务登记注销时,有转让房屋的,转让房屋的账面原价,是指投资建造或购置的房屋的账面原价加上按照有关规定在出售前已提取的折旧费用后的余额减去实际按照国家规定冲减的有关准备金后的余额。
清算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作为清算费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
(3)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支出的数额,如与纳税人按上述规定确定的转让支出数额不一致的,应以纳税人按上述规定确定的转让支出数额为准。